在具體內容看,《資管細則》主要有七方面重點規則:
一是統一法律關係,明確基本原則。依法明確各類私募資管產品均依據信託法律關係設立,並在此基礎上確立了“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等基本原則。
二是系統界定業務形式,釐清資產類別。統一現有規則“術語體系”,系統界定業務形式、產品類型,以及標準化、非標準化資產。
三是基本統一監管標準。覆蓋機構展業的資格條件、管理人職責、運作規範和內控機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適當借鑑公募經驗,健全投資運作制度體系。包括組合投資、強制託管、充分披露、獨立運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壓實經營機構主體責任。專設一章,系統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管業務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機制要求。
六是強化重點風險防控,補齊制度短板。重點加強流動性風險防控,以及利用關聯交易向管理人或者託管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輸送利益的風險。
七是強化一線監管,加強監管與自律協作。健全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派出機構一線監管,強化責任追究。
以下是新聞原文,供參考。
?10月22日晚,證監會官網正式發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以下合稱《資管細則》),作爲《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配套實施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資管細則》於2018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過程中,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衆給予了廣泛關注。證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的意見,絕大多數意見已採納,並相應修改完善了《資管細則》。此次發佈《資管細則》,既是證監會落實《指導意見》的重要舉措,也是2016年以來證監會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監管政策的鞏固和提高。《資管細則》部分監管指標較現行規定略有放寬
在具體內容看,《資管細則》主要有七方面重點規則:
一是統一法律關係,明確基本原則。依法明確各類私募資管產品均依據信託法律關係設立,並在此基礎上確立了“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等基本原則。
二是系統界定業務形式,釐清資產類別。統一現有規則“術語體系”,系統界定業務形式、產品類型,以及標準化、非標準化資產。
三是基本統一監管標準。覆蓋機構展業的資格條件、管理人職責、運作規範和內控機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適當借鑑公募經驗,健全投資運作制度體系。包括組合投資、強制託管、充分披露、獨立運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壓實經營機構主體責任。專設一章,系統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管業務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機制要求。
六是強化重點風險防控,補齊制度短板。重點加強流動性風險防控,以及利用關聯交易向管理人或者託管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輸送利益的風險。
七是強化一線監管,加強監管與自律協作。健全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派出機構一線監管,強化責任追究。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資管細則》立足當前市場運行特點和存量資管業務情況,設置了與《指導意見》相同的過渡期,並且作了“新老劃斷”的柔性安排。根據《資管細則》中相關規定,過渡期內,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有序壓縮存量尚不符合《資管細則》規定的產品整體規模的前提下,允許存量尚不符合《資管細則》規定的產品滾動續作,且不統一限定整改進度,允許機構結合自身情況有序規範,逐步消化,實現新舊規則的平穩、有序銜接。過渡期結束後,對於確因特殊原因難以規範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標準化股權類資產,經證監會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資管細則》與《指導意見》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監管指標較現行監管規定略有放寬。總體看,有利於實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存量資管業務平穩過渡,進一步提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的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水平,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系統性風險。
細化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監管要求
首先,《資管細則》依法明確各類私募資管產品均依據信託法律關係設立,包括以下三方面規定:一是明確資管計劃財產獨立,獨立於管理人、託管人的固有財產。二是規定“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經營機構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明確經營機構應履行的各項主動管理職責。三是在資產管理計劃證券賬戶、期貨賬戶名稱,以及資管計劃所持證券的權利行使等方面,進一步明確其區別於投資者所有的證券的相關要求,落實信託法律關係。
其次,《資管細則》在募集銷售、信息披露、投資運作等環節,進一步強化了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明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向上穿透最終資金來源,向下穿透最終資金投向”,採用必要手段對合格投資者身份進行覈查驗證;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計劃;區分不同類別產品風險特徵,將投資於非標準化資產的資管計劃的最低投資金額限定於100萬元。
需要說明的是,考慮到公募產品投資者人數衆多、變動頻繁,從監管目的及操作可行性出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的資管計劃,若其委託資金來源於公募產品,僅需識別至公募產品,無需向上識別最終投資者。
二是做實做細信息披露。系統梳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細化計劃說明書、風險揭示書、資產管理計劃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編制要求,要求向投資者揭示產品投向及持續運作情況;提升資管計劃淨值等重要信息的披露頻率;要求設置專門部門或者專崗負責信息披露工作;針對信息披露的突出問題,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保本、保收益或限定損失,明確分級資管計劃應當披露各類別份額淨值。
三是進一步規範投資運作。針對私募資管業務投資運作中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突出問題,予以針對性規制。包括合同變更、關聯交易等事項須事先徵得投資者同意;明確資管計劃費用列支要求,資管計劃成立前發生的費用,以及存續期間發生的與募集有關的費用,不得在計劃資產中列支;規範業績報酬提取,限定提取頻率和提取比例等。
同時,《資管細則》對流動性風險和關聯交易進行了重點規制。在流動性風險防控方面,一是強調期限匹配,並明確具體要求。二是考慮私募特徵,限制產品開放頻率,規範高頻開放產品投資運作。三是要求集合資管計劃開放退出期內,保持10%的高流動性資產。四是規定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延期辦理鉅額退出申請、暫停接受退出申請、收取短期贖回費等。
關聯交易規制方面,一是明確基本原則。關聯交易應事先取得全部投資者同意,事後告知投資者和託管人,並嚴格履行報告義務。二是禁止將集合計劃資產投向管理人、託管人及前述機構的關聯方的非標準化資產。三是禁止利用分級產品爲劣後級委託人及其關聯方提供融資。四是關聯方參與資管計劃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履行披露和報告義務,並監控資管計劃賬戶。
此外,《資管細則》對資管計劃投資非標準化資產進行了系統規範,一是以是否具備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等爲標準,明確非標債權類資產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進行認定。二是爲規制因隨意創設各類收(受)益權而導致資產虛假無效、“一物多賣”等風險,明確資管計劃投資的非標準化資產的“資質”要求,包括合法、真實、有效、可特定化等。三是落實《指導意見》要求,參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管規則,規定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管計劃投資非標債權類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全部資管計劃淨資產的35%,並允許按照母子公司整體私募資管業務的合併口徑計算。同時,爲避免影響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新開展業務,允許前述指標達標前,可以新增非標債權投資,過渡期結束前應當達標。四是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建立專門的質量控制制度,並設置專崗負責投後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動態監測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資管細則》專設一章,系統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機制要求。其中,特別強調了五方面要求:一是獨立運作,要求私募資管業務與公司其他業務有效隔離。二是強化公平交易,加強異常交易監測監控。三是完善風險控制與應急處置機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建立、維護投資對象與交易對手備選庫,實施交易額度管理,設定專崗跟蹤非標投資項目,制定風險應急預案。四是加強人員管理。借鑑近兩年來我會發布的投行、債券等業務監管規則,建立收入遞延支付等制度。五是加強內部檢查、定期壓力測試,並明確責任追究機制。
進一步健全私募資管業務的投資運作制度體系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資管細則》適度借鑑公募基金“組合投資、強制託管、充分披露、獨立運作”的成熟經驗,並結合私募資管業務特點,從以下方面,進一步完善投資運作制度體系。
一是組合投資。《資管細則》統一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集合資管計劃投資,應當採用資產組合的方式,並設定了“雙25%”的比例限制。同時,考慮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併爲業務開展保留必要靈活性,規定全部投資者均爲專業投資者且單個投資者投資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的封閉式集合資管計劃等不受前述規定限制。
二是強制託管。原則規定了強制獨立託管的要求,並考慮到單一資管計劃的特徵,允許委託人與管理人約定不作獨立託管,但要雙方合意並且充分風險揭示。同時,對於投資於非標資產的資管計劃,要求資管合同必須事先準確、合理約定託管人的職責邊界、託管人與管理人的權利義務,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
三是獨立運作。嚴格落實《指導意見》“去通道”要求,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審慎經營,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禁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提供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禁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通過合同約定讓渡管理職責,禁止管理人按照委託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指令或者建議進行投資決策。
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監管,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支持行業規範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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