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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屬於民事行爲,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約束和保護。
但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處應當理解爲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判決書其實變相減少了利息,把約定的4倍利息降至2倍了。根據經驗判斷,原告應該是在向法院起訴時,要求利息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所以法院的判決書只能判決生效之後的利息是按2倍計算。
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爲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3、294條進一步明確: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3、《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當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多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
年利率35%,指借款100元1年後歸還135元,其中利息爲35元。明顯,這屬於高利貸。首先,凡是銀行相關借貸,不屬於高利貸範疇。
第二,高於同期LPR利率四倍的私人借款,即是高利貸,目前LPR利率爲3.85%,因此,高於15.40%的私人借款,都是高利貸。但你熟知的大部分網貸都是屬於銀行借款。
文章分享結束,同期存款利率訴訟和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訴訟時效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嗎?歡迎再次光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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