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是不面向社會公衆進行公開招募的,只有一部分的人具有募集,我國法律近年來逐步加強對於私募資金的管理,推進私募資金監督管理條例。那如何加強對私募基金的自律管理?以下由法律快車小編爲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如何加強對私募基金的自律管理?
(一)將企業信用納入登記備案工作相關標準,針對企業信用好的協會普通會員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對其旗下已設立的多箇管理人或新設管理人在法律意見書環節適當予以豁免或簡化。
(二)針對工商註冊環節無法對名稱或經營範圍進行修改的現狀,在申請機構符合其他登記條件並履行相應承諾程序下准予登記,爲企業修改工商登記留足時間,回應行業關切。
(三)針對有真實展業意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強行註銷,給予其寬限期。
(四)認真推進《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的起草與出臺工作,完善證監會與基金業協會對私募股權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依據,理順工商註冊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的銜接政策,爭取明確合夥企業型基金不是合夥型企業而只是契約,只需在中登公司進行份額登記而不用去進行工商登記。同時,積極推進在協會備案產品在發行和定增重組中不再穿透。
二、私募基金違法嗎?
首先我們要明確什麼叫“私募基金”?
按照主導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的說法:“實際私募基金本身所規定的、所定義的是一種錢的募集方式,是通過向特定的少數人來募集資金這樣一種方式,而我們平常所講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描述的是把錢募集來了以後它的投向、資金的運用方向,第是募集的方式,第二級是投資的方向,第是投資的風格。比如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其中有一種投資風格比較激進的就是對沖基金,所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涵蓋着對沖基金,但不所有的證券投資基金都是對沖基金。根據它的投向,股權投資基金可以是投向早期的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也可以是風格比較穩健的在企業成長的中斷時候介入的,可以是併購基金等等。”吳曉靈曾在公開演講中指出:“現有的法律法規已經有了私募基金的生存空間,但是在“法無規定不可爲”的理念下,私募基金需要監管部門有一箇明確的說法。現在爲止可以以投資公司的名義也可以以投資顧問公司的名義或者以合夥企業的方式來進行私募基金的投資,無論你是投資於證券還是股權,只要你的募集對象人數不要超過200份,應該說你就沒有撞到法規的紅線。”
三、私募基金100元起投真的可以嗎?
(一)從抗風險能力上講
監管部門設置100萬的投資門檻,不是爲了限制投資者,而恰恰是爲了保護投資者。一般來說,越成熟的高端投資者,其風險識別能力更強,風險承受能力也更強。因此,設置100萬的投資門檻是以資金量爲指標,隔離風險承受能力較弱的普通投資者。
(二)從參與者來講
私募基金產品與公募產品不同,其主要針對高淨值人羣,且是以不公開宣傳的方式向特定人羣發售。我國《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爲管理辦法》規定,私募基金必須向特定投資者(合格投資者)募集,不得公開宣傳。如果准入門檻過低,參與人數過多,將變質爲公募產品而失去私募性質。
(三)從削弱信託的融資能力上講
私募基金屬於信託的一種。目前信託規模較大,直接融資功能實際上已經成爲銀行信貸的重要補充,限制信託的融資能力有利於政府的宏觀調控。
由此可見,私募基金等信託產品不可能平民化,其投資門檻將會長期存在,並且水漲船高。
私募基金的起投金額最少爲100萬,並且需要滿足合格投資者的要求,“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總而言之,閱讀完以上文章相信您對於私募資金有了的瞭解,私募資金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活動。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車編輯整理收集的關於如何加強對私募基金的自律管理?的法律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諮詢法律快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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