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李蕾)財政部昨日發佈公告稱,將從10月1日起對生產石腦油、燃料油的企業對外銷售的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恢復徵收消費稅。分析稱,該政策將鼓勵乙烯和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生產。
乙烯和芳烴類化工產品被用於生產塑料、服裝等基本物資,也可以用作柴油的替代燃料。
財政部公告規定,企業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按實際耗用數量暫免徵消費稅;購進並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暫退還所含消費稅。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此前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原料的國產燃料油免徵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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