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營銷渠道的現狀
一、保險營銷渠道基礎
保險營銷渠道是指保險產品從保險公司向保戶轉移過程中所經過的路徑。一般來說,保險營銷渠道分爲傳統營銷渠道和新型營銷渠道。傳統營銷渠道又可分爲直接營銷渠道和間接營銷渠道:直接營銷渠道是指保險公司的外勤人員直接面對面的向保戶銷售保單的方式,這也是我國保險業目前採取的最主要的營銷方式;間接營銷渠道是指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不進行直接的接觸,而是通過一箇或幾個、一層或幾層中間商把保險產品銷售出去,這種方式在歐美等發達保險市場較爲普遍。而新型營銷渠道是保險產品爲了適應社會的發展和競爭的加劇在傳統的營銷渠道的基礎上演變發展而來,主要通過網絡、媒體雜誌、電話等手段進行營銷。
二、目前保險營銷渠道的優劣
1、接營銷渠道越來越受到保險企業的重視隨着市場競爭的加劇,直銷制的優勢日益凸顯。依靠保險公司自己的員工和自己的銷售渠道,用優質快捷的服務可以將大量優質客戶牢牢掌握在企業自己手裏,不用花高價依賴中介機構,從而掌握產業鏈的主動權。直銷渠道建設成爲保險企業的工作重點,尤其以電話營銷渠道建設爲代表的電子商務在直銷制中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以電銷和網銷爲主的新渠道除了具備高效的特點外,還可降低銷售成本。
但是另一方面,這些新渠道的發展前景卻不太明朗,頻繁的電話騷擾使得客戶極其反感。創新意味着風險,對新渠道若管理不善、規制不嚴,可能使保險業的聲譽每況愈下。
對於傳統的直銷渠道如團體保險、交叉銷售,保險企業仍然非常看重,尤其強調關係營銷,實現資源的共享。在我國,集團經營模式的保險企業一般都會注重發展交叉銷售,實現產壽險業務的資源共享、互利共贏。但是目前的渠道都存在營銷效率不高,各渠道間存在效率損耗的問題。在保險界都知道保險營銷工作辛苦,營銷隊伍建設是業內普遍存在的一箇長期而艱鉅的任務,無論是團險、電話直銷還是間接營銷,其營銷效率都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各渠道間容易相互搶業務,導致營銷工作效率的損耗。針對具體業務,在營銷初期,保險企業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一般都是各種渠道多管齊下。所以,在這一時期,直接營銷渠道與間接營銷渠道之間會有一些衝突和摩擦,出現效率損失,這屬於展業過程中必須付出的機會成本。
但是,由於渠道管理方面存在着制度漏洞,經常出現到要簽單時各渠道仍然在互相搶業務
企業團體保險到哪裏去買?企業團體保險怎麼買比較划算?
企業團體險也有很多種類的,比如企業團體意外險、企業團體醫療保險、企業團體養老保險等,要想買到划算的團體保險就要根據企業人員的組成情況來購買,如以銷售人員或其他需要經常外出的員工爲主的單位或企業,可以優先考慮購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和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將員工最基本也是最需要的保障建立起來。而如果是以辦公人員爲主的企業,則要優先選擇團體醫療保險和團體重大疾病保險,補充社保報銷的不足。
企業保險的投保金額是以投保人數來計算的,並不是人越多越便宜,所以一定要選擇最適合企業員工的保險來購買,以便提供最實在的保障。中民保險網有多款企業團體保險供您選擇,同時還能爲大中小企業定製專屬保障套餐,可以去看看。
保險營銷渠道的保險營銷渠道的發展趨勢
各類保險營銷渠道均有其自身的優勢與侷限性,在面對不同的細分市場、不同的市場發展階段和社會環境下都有其存在的必要。因而,總體上,保險營銷渠道發展的趨勢是共存、整合和優化。
從西方保險業發展的歷史和現狀來看,保險營銷渠道仍將以“三駕馬車”的架構向前推進,那就是中介人制、銀行保險、直複式營銷(郵寄和電話營銷爲主),網上保險則將隨着網絡信息技術的進一步成熟和網上適銷產品的深入開發,獲得持續發展,有可能取代直銷制而成爲保險營銷渠道新的第四極。在西方(日本除外),直銷制已經漸趨消亡。
我國保險營銷渠道的發展趨勢,則可以總結爲:穩步調整直銷渠道,加強調整中介人制,深化發展銀行保險,積極推動新型營銷。
(一)穩步調整直銷渠道
一方面,中國保險市場仍然處於初級發展階段,廣大國內企業的風險管理;意識和管理手段還非常落後,企業參保率還很低,在團體壽險和企業財產險營銷上有優勢的保險直銷模式還有廣闊空間和很大的必要性。保險公司在直銷過程中,有利於提升參保企業的風險管理水平。另一方面,目前國內出現了實業資本與保險資本融合的趨勢,即生產性企業投資設立股份制保險公司,在這種情況下,直銷制更有優勢;保險公司派內勤人員直接爲股東公司設計提供風險管理計劃,並直接爲其提供所需保險再視情況轉分保。因此,各保險公司仍需要保持適當的直銷渠道,豐富直接營銷的內涵,確保對團體壽險和企業財產險的控制權。
(二)加強調整中介人制
以保險代理人爲代表的中介人製爲我國保險業過去十多年的迅速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但也隨之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誠信危機。導致這種嚴重後果的主要原因就是:
1.一些公司招收個人代理人時不注意所招人員素質,讓一部分低素質的人混進代理人隊伍,其保險詐騙、惡意競爭等行爲損害了保險業的形象;
2.保險公司重增員輕管理,所招大量代理人專業素質不適應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需要,誤導保險消費者的行爲普遍存在;
3.代理人激勵機制過於依靠實時物質激勵,缺乏長效激勵機制,如代理人資質等級晉級制度;
4.保險需求方的保險知識嚴重缺乏,相對於保險人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
中介人制依然是保險市場成熟國家的主要營銷渠道之一,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也依然需要中介人制。因此,壓縮保險個人代理人規模,加強獨立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建設和管理,實施保險中介人資質等級晉級制度,提升社會公衆的保險知識水平,將有助於保險中介人制的健康發展。
(三)深化發展銀行保險
當前銀行保險因爲銀行的強勢地位導致代理佣金過高,同時缺乏新型高附加值的銀行保險產品,阻礙了銀行保險的進一步擴張。法國等歐洲國家銀行保險的發展表明我國的銀行保險需要升級換代、深化發展。一是推動保險和銀行的合作關係走向深入,隨着監管和法律上放開混業經營限制,銀行與保險公司的產權結合將爲銀行保險的再次騰飛奠定堅實基礎;二是在銀行與保險公司加強戰略合作的基礎上,通過充分的客戶資料共享開發高附加值的銀行保險產品,深度挖掘銀行客戶的保險價值。
(四)積極推動新型營銷
對我國保險業來說,以郵寄和電話爲主的直複式營銷以及剛剛興起的網上保險,都屬於新型營銷。國內保險公司在加強與客戶關係、提升自身品牌和美譽度、強化產品開發能力和客戶服務行爲的基礎上,應當也能夠大力實施直複式營銷和網上保險。
對於這些營銷渠道,各保險公司必須根據自身目標市場、產品特點來靈活選擇,並適時調整和整合所有營銷渠道,以降低營銷成本、提升營銷效率、確保公司營銷戰略和發展戰略的實現。
公司給員工購買團體險
每年上萬元的保險費全是我自掏腰包,怎麼別人成了受益人?”昨日,拿着佛山中院終審裁定書的順德區龍江鎮官田泰迪傢俱廠(以下簡稱“傢俱廠”)老闆康慶強覺得很“冤”。
原以爲買團體意外險能減輕風險,兩場官司換來的卻是一場空,上萬元投保單還在手卻已成了“廢紙”。康老闆的前車之鑑警醒投保人:商業保險不能替代工傷賠償,團體保險誰是受益人切勿“霧裏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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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掏腰包爲員工買險
“生產傢俱員工難免會出現工傷,每年員工醫療和工傷補償都是不小的開支,於是幾乎年年花上萬元買保險。”2005年4月11日,康老闆向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順德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了該公司最高保額的主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額每人30萬元,附加險團體意外醫療保險保額每人1萬元。
2006年4月5日,傢俱廠員工陳建在車間工作操作鑼機時,不慎被壓傷右手1~4指,被順德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爲工傷,佛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評定爲5級傷殘。
傢俱廠負責人康慶強與陳建達成調解協議:由康慶強一次性支付陳建工傷補償費10萬元。5月22日傢俱廠給陳建支付了8萬元現金,並立下欠條其餘2萬元待保險公司賠付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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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堅持賠給傷者
由於團體保險合同對受益人沒有約定,當家具廠拿着投保資料和傷殘鑑定、醫療單據等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保險公司卻提出保險金應該賠付給傷者陳建,拒絕將保險金直接給付給傢俱廠。
在一審和二審的法庭上,傢俱廠和保險公司就傢俱廠能否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法院審理認爲,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的指定。陳建作爲被保險人,要求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直接向其給付,否定了傢俱廠作爲受益人的指定。雖然傢俱廠已與陳建就工傷賠償達成調解協議並給付了部分款項,但傢俱廠作爲用人單位,對員工受傷有賠償責任,工傷賠償金與保險賠償金不能相互替代。
此外,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是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求保險人依約履行保險金給付義務的權利,專屬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本案中,投保人傢俱廠並非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其無權向天安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銷順德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傢俱廠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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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工傷賠償不可替代
昨日下午,記者採訪了承辦此案的廣東古今來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梁曉律師。“不少企業購買團體意外險時抱着僥倖的心態,以爲購買了這類商業保險可以減少自己的風險,實際上爲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是不能替代工傷賠償的。”梁曉指出,除非經過被保險人同意,明確約定受益人爲投保企業,企業才能直接獲得賠償,而且最好有明確的書面約定。
此外,由於部分保險公司在理賠支付團體險賠償金時,將款項直接打入簽訂保險合同時約定的賬戶;而不少設置的是投保企業賬戶,這容易讓投保人誤以爲自己理所應當就是受益人,保險公司對真實情況應該給予及時告知。
買團體保險忌“霧裏看花”
就康老闆提出的種種團體保險賠償的疑問,記者分別諮詢了佛山不同的保險公司:
保險金額
在主險團體人身意外保險,附加險團體意外醫療保險的情況下,中國平安保險喻小姐和中意保險陳小姐表示,可以做上百萬元的保額,但這種保險額度的成本也很高,一般公司都會給員工購買低於20萬元保額的保險。
保險受益人
針對團體保險的受益人問題,上述三家保險公司均表示,如果事先沒有約定受益人,保險公司的賠償金是會給被保險的當事人,而非支付給投保企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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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保險的在我國的發展
在我國,團體保險的發展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團體保險主導市場的發展階段(恢復保險業務到1991年)
在恢復保險業務的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我國團體保險佔整個市場80%的份額,其經營模式主要是通過政府發文的形式,依靠行政力量的參與和推動。當時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展的簡易人身保險等更多的是採用這種方式。
更有甚者,當時的個險也參照團險的這種方式做,企業負責代扣代繳保費,如學生平安保險。
由於大批銷售的方式減少了營銷費用和管理費用,加上特定條件下的行政介入,團體保險的費率一般較低,團體保險成爲當時壽險市場十分重要的營銷方式之一。
第二階段,團體保險衰落的階段(1992年——2001年)
外國保險公司經過多年努力,於1992年開始進入我國保險市場,率先開放的是試點城市上海,在當年的《上海外資保險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中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營業範圍限定爲:“根據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外資保險機構經營除法定保險以外的下列業務的部分或全部,外國人和境內個人繳費的人身保險業務;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以及經批准的其他業務。明確將團體保險業務界定爲外資不應進入的領域。
外資保險機構進入上海市場後,個險代理人營銷模式開始大行其道,似乎經營保險就跟保險營銷劃上了等號。客觀而言,個人代理制度推動了個險的繁榮,中資壽險公司緊隨其後,把營銷制度擴展到全國範圍;但也帶來了團險市場的急劇衰退,團險比例下降到了20%。
由於團體保險缺乏監管規則和管理慣例,國內除把本屬於團體保險的團體意外、團體健康和團體定期視同團體保險外,還把不屬於團體保險卻屬於養老保險,享受稅收安排的企業年金和不享受稅收制度安排的團體年金(以前統稱之爲補充養老保險)也視同團體保險,這就導致了團體保險定義的含混和模糊,由於長短期業務不分,從而使得很難有一套規則能夠界定如此之大的範圍,從而使得規則更加難以出臺。
這一時期出現了幾種市場現象。一是外資保險公司爲突破對其只能經營個人壽險的約束,開始打擦邊球。國外早就存在職場銷售,由於單位不繳費,只是從個人投保人的工資賬戶中扣除,屬於代扣代繳的匯繳件,這時外資在上海引入這種方式,並且發揚光大,開始了變相的團險個做時代,儘管此種行爲後來被監管部門叫停,卻從來沒有完全絕跡過。由此,爲適應中外資業務範圍的不同,同步開始了對團體保險概念曠日持久的爭論,至今沒有一箇權威的關於團體保險科學公允的定義。二是團體保險在行業的地位急劇下降,由於公司之間團體經營理唸的不科學,自我管理能力較弱,導致基層業務的惡性競爭,監管又沒有設立底線,因而團體保險市場成爲不被看好的市場,一度成爲中資公司前行的包袱,成爲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雞肋。有些公司開始了止血工程,業務規模和人力大幅度削減;有些公司則借團體保險之名開始了追逐規模甚至洗錢的過程,出現了零管理費用等不可思議的現象。隨之,監管部門叫停了團體兩全壽險產品。
第三階段,團體保險尋求新生的階段(2002年以後)
用2002年作爲劃分團體保險轉型的分水嶺,是因爲這段時間發生了幾件大事:一是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按照漸進開放的原則,中國政府爲中資保險業設立了三年的保護期,到2004年底即全面開放,體現在人身保險領域主要是團體保險的開放;二是《保險法》第二次修改,2002年10月28日九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正式頒佈,修改後的第九十二條對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了重新規定,即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覈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從而使得該業務領域的競爭者擴大了一倍。
之後的兩年,還有一系列政策上的巨大震盪,一是2004年企業年金政策的出臺。先是一部三會(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隨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臺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使信託型業務逐漸成爲主流,儘管這不符合國際慣例,但確實對現行商業補充養老保險造成了巨大的衝擊,保險業團體保險的長期業務處於急劇萎縮狀態,對商業團險有潛在需求的客戶大都持幣待購;二是政府出臺政策,限制不規範投保行爲。2005年中紀委、監察部出臺《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爲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決定》,開始對公款消費保險行爲進行約束;三是反洗錢法的起草。2006年10月31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反洗錢法》,2007年1月1日起執行,中國人民銀行11月14日下發《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並將出臺《保險業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保險銷售渠道有哪些?哪個渠道好?
保險購買渠道:
1、保險代理人:根據歷年的數據統計顯示,有九成以上的投保者是通過保險代理人來購買保險產品的。
2、保險公司代理:目前市場上有許多保險公司已經將保險產品銷售委託給專業的保險代理公司。
3、電投網投:電話投保和網絡投保是新興的保險銷售渠道。
4、銀行代理:銀保產品較其他渠道的產品有其特殊性,是因爲在功能設計上,銀保產品一般着重突出的是投資價值,可預見的收益等作爲賣點。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如需諮詢平安保險相關業務,可以撥打平安壽險95511-1、平安車險/財產險/意外險95511-5、平安養老險/團體險95511-6諮詢。
應答時間:2022-01-1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佈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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