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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畅科技]合盛硅业上市前偷税遭罚未披露,再被举报伪造公文、欺诈发行

合盛硅業“舉報門”有了新的進展,原合盛硅業總經理方紅承家屬近日再次實名舉報上市公司僞造公文、隱瞞危廢處置以及欺詐上市。

1月26日上午,方紅承妻子孫麗辰,通過微信公衆號“方紅承冤案家屬”再次發文:《再次實名舉報千億富豪、合盛硅業董事長羅立國:僞造公文、隱瞞危廢處置、欺詐上市》。孫麗辰稱:“我們根據近期掌握瞭解的大量情況,暫時僅披露一部分與方紅承案件有關的事實,向有關部門和社會公開舉報。”

對於所涉事項,第一財經記者嘗試聯繫雙方求證,但截至發稿,合盛硅業方面尚未回應相關採訪內容,記者在方紅承家屬公衆號的留言也未得到回應復

第一財經2023年12月12日刊發的《合盛硅業“案中案”:上市時未披露重大信息,董事長與原董祕簽訂“抽屜協議”》;2023年11月14日刊發的《合盛硅業“舉報門”庭前膠着,方紅承多次被告又被撤訴有何隱情》指出:合盛硅業實控人羅立國與方紅承多次對簿公堂的矛盾根源是雙方股權激勵兌付,雙方形式上籤署股權轉讓協議,但方紅承實際沒有支付過對價,相關股權也未過戶(即所謂“代持”)。但合盛硅業的招股書並沒有披露雙方的股權轉讓協議,其實已經涉及招股書信披不合規。

據瞭解,方紅承、方紅興兄弟的刑事案件,在經過2023年11月13、14日的庭前會議之後,延期多時,現法院決定於2024年1月29日上午10時至2024年2月2日在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意味着,方紅承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涉嫌職務侵佔是否屬實,有望在近期迎來實質性結果。

上市前偷稅遭處罰,招股書未作披露

孫麗辰舉報的第一點是關於合盛硅業在2017年上市前夕涉嫌僞造行政機關公文騙取上市。文章指出,合盛硅業曾於2012年、2013年期間,存在贈送個人禮品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2011、2012年存在虛假申報房產稅所涉房產原值的情況,嘉興市地方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局於2015年11月9日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浙嘉地稅稽罰[2015]95號),對合盛硅業作出了行政處罰。

第一財經記者查詢企查查,亦能查到合盛硅業偷稅被行政處罰的記錄。處罰結果顯示,合盛硅業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少扣繳個人所得稅9142.56元、少繳房產稅65244.11元。嘉興市財政局決定處以50242.16元罰款,處罰日期爲2015年11月9日。

記者查詢合盛硅業的招股說明書,全文583頁中,“行政處罰”共計出現68次,涉及的是環保處罰和安全生產事故。

涉及稅務方面,在招股書第414頁,公司稱:“發行人自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起,皆根據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15%的稅率足額計繳企業所得稅,未受到過主管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並且取得了主管稅務機關關於發行人納稅情況的合規證明”。合盛硅業的保薦機構和律師也認爲,合盛硅業的執行的稅種、稅率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

合盛硅業招股書未披露行政處罰,意味着當時公司已經涉及申報材料造假。實際上,證監會審覈合盛硅業IPO過程中,就要求過保薦機構、律師說明公司所受行政處罰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爲。

根據證監會官網披露的《合盛硅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反饋意見》(下稱《反饋意見》),其中規範性問題的第6點:“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發行人所受行政處罰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爲,發行人是否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發表覈查意見”。由於當時A股尚未施行註冊制,無法查閱看到中介機構和合盛硅業回覆證監會的內容。

方紅承家屬舉報合盛硅業僞造公文印章

孫麗辰還舉報合盛硅業僞造公文,以隱瞞其被行政處罰的歷史,從而避免可能導致的IPO失敗。

孫麗辰稱,起初合盛硅業的保薦機構要求公司想辦法協調嘉興市地方稅務部門,撤銷該起行政處罰。但嘉興市稅務部門認爲,不能撤銷該行政處罰,只能出具文件,說明該行政處罰不屬於“重大稅務行政處罰”。

於是,嘉興市稅務部門出具了落款時間爲2017年9月22日的《關於合盛硅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情況的說明》,以下稱爲“真的情況說明”。

據孫麗辰表述,該“真的情況說明”出具後,經保薦機構和律師閱看,仍然認爲該說明不能滿足要求。一天之後,合盛硅業董祕龔吉平突然在合盛硅業上市籌備工作小組的微信羣裏,發了一張人爲僞造的公文,即“假的情況說明“,該說明與“真的情況說明”在前半部分內容完全一致,但是結尾部分,謊稱該行政處罰“已決定撤銷”,落款時間亦爲編造的2015年12月17日。

從時間線上來看,據證監會官網,2015年12月22日,合盛硅業報送招股書(申報稿);2016年1月8日,證監會預先披露了申報信息;2017年6月16日,證監會披露合盛硅業IPO申請《反饋意見》。

左圖:孫麗辰所述的僞造文件;右圖:孫麗辰所述的真實文件。

孫麗辰在文中附上了當時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並稱:“方紅承對此十分詫異,後專門詢問合盛硅業董祕龔吉平,這個材料從何而來,龔吉平對此諱莫如深,說是‘老闆想辦法的’。”

孫麗辰表示:“以上僅爲合盛硅業在上市過程中僞造材料的其中一例。羅立國等人的手段之大膽、行爲之惡劣,令人震驚。方紅承鑑於公司存在大量此類問題,而與羅立國產生分歧,最終提出離職,不料卻惹怒了羅立國。”

“水解油”問題上市前已經存在?

孫麗辰本次舉報的第三點指出,合盛硅業未按照證監會反饋意見要求,如實披露排放污染物和排放量的情況,尤其是未如實披露“低沸物”和“水解油”的處置情況。

《反饋意見》顯示,證監會要求合盛硅業補充披露公司生產經營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環保設施其處理能力及實際運行情況、報告期各年環保投入和相關費用支出情況、募投項目所採取的環保措施及相應的資金來源和金額、環保投入與排污量的匹配情況等。並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結合以上情況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和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在建和擬建項目是否已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發表覈查意見;曾發生環保事故或因環保問題受到處罰的,除詳細披露相關情況外,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處罰事項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爲出具意見。

據孫麗辰表述,2011年之前,合盛嘉興工廠的低沸物是在廢水池中違規處理,之後由於產能擴大,環保監管趨嚴,若繼續這樣違規處理,無法滿足生產,爲了防止低沸漲庫,合盛硅業未經安全、環保等審批,私自上馬低沸水解裝置,違法生產低沸水解油,一直生產到2023年。長達十餘年的時間裏,該生產均未獲得安全、環保部門的審批。

孫麗辰稱,爲了順利上市,羅立國授意編制虛假的《招股說明書》,在《合盛硅業招股說明書》第1-1-284和1-1-292虛假披露,謊稱低沸物作爲副產品嚴格執行了外售的規定。而事實上,在羅立國等人授意下,合盛硅業的低沸物並未作爲危廢進行處置,而是私自上馬了水解裝置,通過水解,將其加工爲“水解油”,並安排方紅承的弟弟方紅興將水解油運走以確保合盛硅業生產。

需要指出的是,這是合盛硅業就“水解油”問題進行說明之後,方紅承家屬的進一步舉報。2023年12月8日,合盛硅業回覆上交所下發的監管工作函表示,經公司自查及初步測算,“水解油”相關業務收入佔公司營業收入不足0.5%。這一表述實際承認了公司存在“水解油”產品。

根據合盛硅業的招股書,公司披露的環境保護違法違規事件及受到的處罰情況均發生在2014年,且不涉及低沸物、水解油的生產和處理,全篇招股書未提到“水解油”的任何信息。另外,孫麗辰還在文章中提到,《招股說明書》中刻意隱瞞大量安全生產和環保隱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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